三峽熱線網訊(責編孤云 編輯雨欣)對于涉嫌造假者,不但要根據其收費標準進行高額罰款,還應該啟動吊銷相關人員資質,情節惡劣的則按照《刑法》的“醫療事故罪”相應條款進行追責,讓造假成為體檢行業一條不敢碰的紅線。
體檢抽血。圖/視覺中國
近日,某知名體檢公司老總在一企業家論壇上表示,有一些體檢機構在抽了血標本后,根本就不檢測,而是將標本扔了直接出結果。
雖然這位企業家沒有給出明確的證據,但很多人還是愿意相信這是真的。因為這樣的結論,切合了當前人們對于體檢結果的某些疑慮。近些年來,在人們剛剛接受了某些天價體檢并得到身體平安無事之信息不久,卻突然在醫療機構發現了不治之癥之類的事件,而且并非個例。而此前如新華社等媒體調查也發現,體檢行業亂象紛呈。
應該承認,拋棄標本而編造檢驗結果,對某些體檢機構是有動力的,因為檢測是有成本的。當前涉及腫瘤檢測的成本還比較高,少做一個就是一筆純收入;還有些檢測需要湊齊一定數量“集體檢測”,
如果標本量不夠,實施檢測就可能“入不敷出”。這也就是說,拋棄標本而編個體檢結果確實有看得見的“好處”。
“造假”不但利益顯而易見,而且還挺“安全”,因為被體檢者的確很難被發現這其中有什么貓膩,異常結果本就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即使編造的數據有誤,似乎也是體檢者“可以接受”的誤差范圍。
更何況人的身體情況是不斷變化的,這邊出的數據白紙黑字,幾個月后發現的問題,憑什么推翻?
問題是,體檢機構即便被證實“造假”了,可能面臨的處罰也很輕?,F有體檢行業遵循的是2009年原衛生部頒布的《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對于出具虛假體檢結果的行為,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鑒于此,一些體檢機構進行檢測造假也就不足為怪了。
為什么這種造假多出現在體檢機構而很少涉及綜合醫院?這一方面是綜合醫院多年形成的集體文化,一般不能接受這種昧著良心造假的行為。另一方面則是,綜合醫院的很多檢查有一定的針對性,醫生組一旦發現了與臨床結果不符的檢驗結果會在短時間內復查進行驗證,如果存在造假行為,很容易被暴露。
因此,要避免體檢機構這種不負責任的造假行為,就應該加強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盡可能讓一個具有從業資格的人在此之前,就將規范操作變成習慣,不會輕易違規。另一方面,應該完善檢驗結果的倒追機制,特別是一些成本較高、對一些惡性疾病診斷有價值的檢驗,建立標本留存機制,如果體檢人在短期內(三個月或半年)發現了與原檢驗嚴重背離的病情,則對標本再檢驗。
而如何更規范體檢也該是行業形成的一個共識。什么樣的項目適合體檢,什么樣的項目應該用在有針對性的診斷,應該明確。實際上,一些所謂的腫瘤標記物,如果沒有其他臨床數據相互印證,原本健康的體檢者卻呈現出異常,患病者卻呈現出正常。對于這些項目,如果不從體檢項目的設置和針對的人群上做文章,最后的檢驗結果是不是造假了,對于判斷最后的體檢結論并不一定有實際意義。
更為重要的是,懲罰力度應該加強,提高違規違法成本。對于涉嫌造假者,不但要根據其收費標準進行高額罰款,還應該啟動吊銷相關人員資質,情節惡劣的則按照《刑法》的“醫療事故罪”相應條款進行追責,讓造假成為體檢行業一條不敢碰的紅線。 |